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同时已由检察机关追究其环境修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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