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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挪用公款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与陶某某、汪某甲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且其案发后认罪认罚,积极主动为岳西县**医院挽回500万元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经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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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挪用公款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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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与陶某某、汪某甲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且其案发后认罪认罚,积极主动为岳西县**医院挽回500万元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经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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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挪用公款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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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与陶某某、汪某甲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且其案发后认罪认罚,积极主动为岳西县**医院挽回500万元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经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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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与陶某某、汪某甲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且其案发后认罪认罚,积极主动为岳西县**医院挽回500万元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经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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