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毕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无充分证据证实陈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肥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祝某某合同诈骗案不起诉书)(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汪某某上述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骗取凡某某财物的故意,依法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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