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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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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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情节,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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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和查询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案发现场方位图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光盘一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和查询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案发现场方位图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光盘一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和查询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案发现场方位图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光盘一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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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崔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已经退缴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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