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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与臧红星、华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交通事故已经兰西县交警大队进行了责任认定,并制作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纳,由此确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臧红星负次要责任。关于被告臧红星辩称的兰西县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不准确,自己应无责任等,本院认为,该交通事故经兰西县交警大队第一次作出事故认定后,被告臧红星提出复议,绥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认定,后兰西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王某某负主要责任,臧红星负次要责任,双方对此事故认定再无异议,因此,开庭审理时被告臧红星提出该事故认定存在错误,认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时是逆行等,但未举示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此,关于被告臧红星抗辩兰西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有错误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结合事故发生原因,由王某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臧红星承担30%的责任较为适宜。被告臧红星辩称的关于原告崔士娟赡养费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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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上海家全物流有限公司、张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适用赔偿标准错误的意见,系对前案生效判决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同理,刘某某二审中所提供的相应证据,也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采纳。   刘某某另主张张某某等五人收到的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在本案中应予抵扣的意见,因刘某某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显示该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张昌杰,且已被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2民初6516号民事判决书和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465号民事调解书认定,故刘某某该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张昌杰与刘某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张昌杰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张昌杰与刘某某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张昌杰持实习期机动车驾驶证单独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引发事故,张昌杰对于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然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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