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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非法经营案)_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非法经营案)_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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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非法经营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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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邹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系汉滨区***便利店员工,***便利店取得了商品经营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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