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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敲诈勒索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敲诈勒索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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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乙敲诈勒索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阻工要挟**公司意图取得超高补偿,另刘某甲在**公司征用**社区五组大沟两侧荒坡过程中,隐瞒事实,虚构**社区五组集体所有的5亩荒坡为自己所有的事实并从**公司骗取补偿款22万元,后将6万赃款退还城关镇财政所**社区五组账户,其余16万元据为己有,未退还。案发后,刘某甲能够如实供述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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