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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廖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廖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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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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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郗某某)(公开版)_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郗某某)(公开版)_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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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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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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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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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将被拖欠的员工工资支付完毕并取得了谅解,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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