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帮助华荣良纠集何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并诱发**,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旬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夏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无事生非,在公共场合任意损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帮助华某甲纠集何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并诱发**,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旬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甲与胡某某事先无通谋,在案发现场与胡某某也无犯意联络,其行为造成的结果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甲在案发时虽然未在寻衅滋事犯罪现场,但其主观上准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有持凶器准备实施犯罪行为的表现,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因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没有起到决定和促进的作用,犯罪情节轻微。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经本院经审查认为彭某某参与殴打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发生于2007年1月31日,汉阴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侦查,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