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帮助毁灭证据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帮助毁灭证据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明知宋某某、余某某、王某乙三人利用其诈骗,仍然隐瞒事实参与诈骗,构成诈骗罪共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第一,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观恶性不大,是因其前夫宋某某平时对其打骂并说没钱给孩子生活费而被迫参与诈骗,未进行谋划,且也未分得诈骗赃款,为从犯;第二,被不起诉人人王某甲在诈骗后主动向受害人王某丙说明了情况,于2018年3月25日随王某丙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第三,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现已经与被害人王某丙领取结婚证,王某甲与王某丙二人自愿结合,王某丙对王某甲表示谅解。第四,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9)司鉴字第3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