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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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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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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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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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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抵扣的税款已经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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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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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抵扣的税款已退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潜山欣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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