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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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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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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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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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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江权)(公开版)_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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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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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宣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宣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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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储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储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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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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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孟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孟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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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清波)(公开版)_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清波)(公开版)_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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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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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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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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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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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查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查某甲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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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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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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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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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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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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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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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张某甲无前科;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且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并真诚悔改、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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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和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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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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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潜山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杨某某与孙某某等人事前无通谋,且被害人陈某甲的致伤部位与杨某某的行为无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潜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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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双方系因邻里纠纷引发的矛盾,被不起诉人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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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民事赔偿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潜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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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陆某)(公开版)_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二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陆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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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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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路某某)(公开版)_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事发时其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事后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路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页无正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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