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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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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汪某)(公开版)_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汪某)(公开版)_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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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胡某某)(公开版)_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胡某某)(公开版)_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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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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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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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石某增)(公开版)_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石某增)(公开版)_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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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向某)(公开版)_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向某)(公开版)_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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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余卫某)(公开版)_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余卫某)(公开版)_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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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9日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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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沈捐)(公开版)_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某某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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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苏某某)(公开版)_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的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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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余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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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青苗)(公开版)_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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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增)(公开版)_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被现场查获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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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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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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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夏某某)(公开版)_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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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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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江某某)(公开版)_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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