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其人身受到伤害时,有权请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第三项 之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本事故中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新兴丝网厂与被上诉人庞宝某于2012年12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应否撤销的问题。本案被上诉人庞宝某于2013年11月12日经衡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方知自己的伤情为工伤八级,根据工伤八级计算的工伤待遇14万余元明显高于双方协议约定的23000元,故该协议存在显示公平,且被上诉人庞宝某自2013年11月12日知道协议显示公平起,至原审抗辩主张撤销权时,并未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上诉人新兴丝网厂主张被上诉人未行使撤销权,且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撤销该协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被上诉人庞宝某要求上诉人新兴丝网厂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应否支持的问题。因被上诉人庞宝某的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均是在双方协议签订后作出的,且协议约定的数额与其依法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差巨大,因该协议并未涉及庞宝某八级伤残的工伤待遇,故庞宝某可依法根据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又因上诉人新兴丝网厂已经根据协议约定给付被上诉人庞宝某23000元,故根据公平原则,上诉人新兴丝网厂在工伤赔偿的总额中对上述的23000元予以扣除。关于被上诉人庞宝某左臂伤是否与工伤存在关联,因治疗左臂伤而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24527.17元应否支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新兴丝网厂与被上诉人庞宝某于2012年12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应否撤销的问题。本案被上诉人庞宝某于2013年11月12日经衡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方知自己的伤情为工伤八级,根据工伤八级计算的工伤待遇14万余元明显高于双方协议约定的23000元,故该协议存在显示公平,且被上诉人庞宝某自2013年11月12日知道协议显示公平起,至原审抗辩主张撤销权时,并未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上诉人新兴丝网厂主张被上诉人未行使撤销权,且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撤销该协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被上诉人庞宝某要求上诉人新兴丝网厂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应否支持的问题。因被上诉人庞宝某的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均是在双方协议签订后作出的,且协议约定的数额与其依法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差巨大,因该协议并未涉及庞宝某八级伤残的工伤待遇,故庞宝某可依法根据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又因上诉人新兴丝网厂已经根据协议约定给付被上诉人庞宝某23000元,故根据公平原则,上诉人新兴丝网厂在工伤赔偿的总额中对上述的23000元予以扣除。关于被上诉人庞宝某左臂伤是否与工伤存在关联,因治疗左臂伤而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24527.17元应否支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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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杨某某工资数额的问题。因《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载工资数额。本案上诉人金科公司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书面记录杨某某的工资数额,本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杨某某主张的月工资5000元,却与其提供收条“杨某某4月工资3397元”相互矛盾,据此,原审参照2012年河北省职工工资认定杨某某的本人月工资数额为3295元,并无不妥,依法可予以维持。又因杨某某的伤残经鉴定为三级,大部分护理依赖。原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杨某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5785元、伤残津贴2636元/月、生活护理费1318元/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杨某某要求一次性支付20年的生活护理费316320元,与上述法律规定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相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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