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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谢某某被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谢某某已退回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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