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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具有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