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系自首,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张某某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微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情节。经本院检委会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作微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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