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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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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捕获数量少且已放生,未造成野生动物死亡、影响生态环境的后果,且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对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电筒解除扣押,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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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捕获数量少且已放生,未造成野生动物死亡、影响生态环境的后果,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对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手电筒解除扣押,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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