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无前科劣迹,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案发后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刑事谅解的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负事故主要责任,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作民事赔偿并取得刑事谅解的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岳县人民法院起诉。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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