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15.6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占用耕地的破坏程度相对较轻,且案发后认罪认罚,被占用土地已全部恢复原状,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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