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因婚姻家庭纠纷砍伤他人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能够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景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同事之间民事纠纷殴打他人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案系同事之间民事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能够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又系初犯,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损害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存在较大的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具有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被害人有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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