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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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