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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