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9
尘埃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某某对原审判决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刑初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玲玲审判员 王 娟审判员 丁 婕
书记员:张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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