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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多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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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曹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使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那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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