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实行右侧行驶,且行驶速度超过了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60km/h),造成其父亲高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安市安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安市安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实行右侧行驶,且行驶速度超过了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60km/h),造成其父亲高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安市安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安市安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实行右侧行驶,且行驶速度超过了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60km/h),造成其父亲高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安市安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安市安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实行右侧行驶,且行驶速度超过了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60km/h),造成其父亲高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安市安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安市安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实行右侧行驶,且行驶速度超过了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60km/h),造成其父亲高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安市安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安市安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实行右侧行驶,且行驶速度超过了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60km/h),造成其父亲高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安市安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安市安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致其妻子死亡,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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