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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合同诈骗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重婚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被扣押的银行卡现金等物品由扣押机关发还。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