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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职务侵占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职务侵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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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职务侵占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某某、退赔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扣押赃款由扣押机关发还给被害单位。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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