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安化县公安局扣押的渔网及渔获物由安化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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