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座机等作案工具随邹某甲等人诈骗案移送安化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座机等作案工具随邹某甲等人诈骗案移送安化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具有犯罪未遂、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座机等作案工具随邹某甲、罗某某等人诈骗案移送安化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座机等作案工具随邹某甲等人诈骗案移送安化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丙不起诉。 扣押的座机等作案工具随邹某甲等人诈骗案移送安化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等作案工具随方某某等人诈骗案移送安化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等作案工具随方某某等人诈骗案移送安化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等作案工具随方某某等人诈骗案移送安化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邹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座机等作案工具随邹某甲等人诈骗案移送安化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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