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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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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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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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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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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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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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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凡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凡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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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交通肇事罪)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交通肇事罪)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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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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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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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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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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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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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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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吴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无犯罪前科,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250216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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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犯罪前科,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18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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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此外,王某某系初犯,且案发后积极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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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费共计人民币3288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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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侯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无犯罪前科,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共计409755.04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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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凡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凡某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过失犯,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57800元(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赔付),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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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无犯罪前科,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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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凡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被不起诉人凡某某是初犯,认罪认罚并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得以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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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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