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行为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事故发生后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是其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同时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同时其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事故发生后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其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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