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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