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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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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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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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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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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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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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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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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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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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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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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连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连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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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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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伊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伊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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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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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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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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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且刑事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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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刑事和解,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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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矛盾已化解,李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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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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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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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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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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