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系初犯,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系初犯,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未遂,初犯,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09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系初犯,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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