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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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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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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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