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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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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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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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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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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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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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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积极退赔,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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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积极退赃,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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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积极退赔,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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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候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立功表现,无违法犯罪前科,积极退赔,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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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积极退赃,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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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积极退赃,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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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积极退赃,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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