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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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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宁海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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