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自己及其经营饭店多次受到杜某某殴打、滋扰,案发当天本人又被杜某某拳打脚踢多次踢倒在地并被掐住脖子、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保护本人的人身安全,采取的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死者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洱县人民法院起诉。 宁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用脚踹易某某右前肩部和右后肩背部各一脚,与被害人易某某受伤的部位不符,且根据法医出具的说明证实易某某身上无贯通伤,说明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与被害人受伤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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