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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非法经营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非法经营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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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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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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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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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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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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