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王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第二,王某某捕捞的水产品数量较少,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三,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四,王某某已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积极修复渔业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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