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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