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被害人周某某的家属已经对乔某某表示谅解,并表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无其他前科劣迹,故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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