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沃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模具厂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补缴税款并缴纳了罚款、滞纳金。 第三、被不起诉人沃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徐某甲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第二,徐某甲案发后已主动补缴税款,危害后果较小;第三,徐某甲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2019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营的宁波市北仑机械模具厂及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已补缴税款并缴清税务罚款,使国家的经济损失及时得到弥补。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吴某甲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第二,吴某甲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第三,宁波市奉化区鑫永祥纺织品有限公司案发后已补缴全部税款,危害后果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案发后,宁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缴清罚款,使国家经济损失及时得到弥补。 第二,被不起诉人岑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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