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挪用资金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基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数额较小,案发前已归还挪用款项,案发后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其它前科劣迹,故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