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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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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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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寻衅滋事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寻衅滋事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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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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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毁坏财物)(胡家田)(公开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毁坏财物)(胡家田)(公开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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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甲寻衅滋事)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祁某甲寻衅滋事)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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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来某某寻衅滋事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来某某寻衅滋事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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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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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寻衅滋事)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寻衅滋事)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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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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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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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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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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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首先,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其次,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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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寻衅滋事案)_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董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第二,董某某系被他人纠集,主观恶性较小;第三,董某某到现场后未实际参与打斗,客观上造成李某某轻微伤,危害后果较小;第四,董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及悔罪态度较好;第五,董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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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首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已赔偿各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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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寻衅滋事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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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冯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第二,冯某某系被他人纠集参与斗殴,主观恶性较小;第三,本案客观上未造成被害人受伤,危害后果较小;第四,冯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及悔罪态度较好;第五,冯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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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宁海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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