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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事项属于经济合同履行存在瑕疵,涉及民事合同违约,不属于非典型性诈骗案件,属于民事欺诈,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诈骗,不应将民事纠纷按照刑事案件来处理。退查阶段,高某某与李某某在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纠纷、矛盾已化解,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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