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至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赵某辩护人提出的乘车人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鉴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王吉峰的家属对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且王某家属对曹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对曹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未按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张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且占道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未保持安全车速,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已对被害人张丽宏进行了赔偿,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未安全行驶,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主动随公安机关归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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