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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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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甲的上述行为,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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