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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扣除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部分,本次交通事故还给原告张某某造成以下经济损失:医疗费168元,误工费3108.5元,伤残赔偿金32320元,交通费300元,伤残鉴定费800元,共计36696.5元。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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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李某某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酌情赔付1000元为宜。本次事故,给李俊英造成的经济损失:住院费32073.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350元、误工费15837元、护理费4553元、交通费2000元、三期鉴定费600元,合计57813.49元;给冯中华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87867元、丧葬费26204.5元、精神抚慰金37500元、交通费1000元、处理丧葬费人员误工费1000元、电动车车损费900元、鉴定费100元,共计254571.5元。以上受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20900元,受害方剩余的各项经济损失191484.99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75%,即143613.7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共应赔付死者冯中华近亲属李俊英各项经济损失264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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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酌情赔付1000元为宜。本次事故,给李俊英造成的经济损失:住院费32073.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350元、误工费15837元、护理费4553元、交通费2000元、三期鉴定费600元,合计57813.49元;给冯中华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87867元、丧葬费26204.5元、精神抚慰金37500元、交通费1000元、处理丧葬费人员误工费1000元、电动车车损费900元、鉴定费100元,共计254571.5元。以上受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20900元,受害方剩余的各项经济损失191484.99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75%,即143613.7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共应赔付死者冯中华近亲属李俊英各项经济损失264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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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酌情赔付1000元为宜。本次事故,给李俊英造成的经济损失:住院费32073.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350元、误工费15837元、护理费4553元、交通费2000元、三期鉴定费600元,合计57813.49元;给冯中华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87867元、丧葬费26204.5元、精神抚慰金37500元、交通费1000元、处理丧葬费人员误工费1000元、电动车车损费900元、鉴定费100元,共计254571.5元。以上受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20900元,受害方剩余的各项经济损失191484.99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75%,即143613.7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共应赔付死者冯中华近亲属李俊英各项经济损失264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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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酌情赔付1000元为宜。本次事故,给李俊英造成的经济损失:住院费32073.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350元、误工费15837元、护理费4553元、交通费2000元、三期鉴定费600元,合计57813.49元;给冯中华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87867元、丧葬费26204.5元、精神抚慰金37500元、交通费1000元、处理丧葬费人员误工费1000元、电动车车损费900元、鉴定费100元,共计254571.5元。以上受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20900元,受害方剩余的各项经济损失191484.99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75%,即143613.7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共应赔付死者冯中华近亲属李俊英各项经济损失264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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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酌情赔付1000元为宜。本次事故,给李俊英造成的经济损失:住院费32073.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350元、误工费15837元、护理费4553元、交通费2000元、三期鉴定费600元,合计57813.49元;给冯中华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87867元、丧葬费26204.5元、精神抚慰金37500元、交通费1000元、处理丧葬费人员误工费1000元、电动车车损费900元、鉴定费100元,共计254571.5元。以上受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20900元,受害方剩余的各项经济损失191484.99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75%,即143613.7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共应赔付死者冯中华近亲属李俊英各项经济损失264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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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酌情赔付1000元为宜。本次事故,给李俊英造成的经济损失:住院费32073.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350元、误工费15837元、护理费4553元、交通费2000元、三期鉴定费600元,合计57813.49元;给冯中华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87867元、丧葬费26204.5元、精神抚慰金37500元、交通费1000元、处理丧葬费人员误工费1000元、电动车车损费900元、鉴定费100元,共计254571.5元。以上受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20900元,受害方剩余的各项经济损失191484.99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75%,即143613.7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共应赔付死者冯中华近亲属李俊英各项经济损失264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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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酌情赔付1000元为宜。本次事故,给李俊英造成的经济损失:住院费32073.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350元、误工费15837元、护理费4553元、交通费2000元、三期鉴定费600元,合计57813.49元;给冯中华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87867元、丧葬费26204.5元、精神抚慰金37500元、交通费1000元、处理丧葬费人员误工费1000元、电动车车损费900元、鉴定费100元,共计254571.5元。以上受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20900元,受害方剩余的各项经济损失191484.99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75%,即143613.7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共应赔付死者冯中华近亲属李俊英各项经济损失264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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